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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培训丨​高级合伙人姚震律师为本所律师开展《新修改<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重要条款解读》专题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0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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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近日,为加强对新修改《著作权法》及相关重要条文的学习与理解,高级合伙人姚震律师为本所律师开展了《新修改<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重要条款解读》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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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律师的专题培训分为《著作权法》制定和修改历程回顾、与《著作权法》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本次修改重点及相关重要条款解读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姚律师介绍了《著作权法》从制定到三次修改的社会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并强调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加强了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衔接,回应了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对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


在第二部分,姚律师就与《著作权法》相关的六个主要国际条约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意义及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重要影响进行了介绍,帮助本所律师进一步理解《著作权法》制度设计和重要条款的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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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重点及相关重要条款解读是专题培训的核心内容。姚律师按照条文及修改文本顺序,对著作权法的领域及作品的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著作权权项、著作权的归属、合理使用、领接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损害赔偿等十八个问题进行了全面讲解。同时,姚律师还突出重点,针对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广播权的扩张进行细致分析,指出新修改《著作权法》将初始有线传播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纳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加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衔接,弥补了我国《著作权法》在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实际长期存在的法律真空;他结合音乐版权领域的实践经验,梳理了在歌曲创作、表演、制作和发行过程中,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分别享有的权利,帮助本所律师厘清了《著作权法》在该领域对于不同权利人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则;他还就本次修法对广播组织权进行扩张、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其制作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分析介绍,并提出了今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司法实践难题。在整个专题培训过程中,姚律师提炼了“音乐喷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认定案”等多个经典案例的司法观点,帮助本所律师对《著作权法》建立更直观、更具体的了解。


(执笔人:贾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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