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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动态:全国首例云服务器服务商被诉侵权案二审于近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8-04-20信息来源:


嘉润动态:全国首例云服务器服务商被诉侵权案二审于近日开庭

2018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一案。本案由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审委会委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冯刚法官、该院新生代青年法官宋鹏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姚震实习律师作为阿里云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公开庭审在北京知产法院大法庭进行,全国工商联系统近200人旁听观摩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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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手机游戏《我叫MT online》的权利人乐动卓越公司发现一款名为《我叫MT畅爽版》的盗版游戏软件。该公司经调查认为,《我叫MT畅爽版》客户端软件与租赁自阿里云公司的云服务器之间存在数据通讯,遂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服务,向其提供数据库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阿里云公司对其不作为导致乐动卓越公司损失扩大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余元。

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动卓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认为:乐动卓越公司并未在一审中针对服务器软件主张权利,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云服务器服务属于基础、底层电信服务,不属于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36条“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应根据云服务器服务性质首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乐动卓越公司两次通知均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通知;即使通知合格,阿里云公司也不应采取“关停”措施,且不应承担一审法院强加的“转通知”义务;乐动卓越公司已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了直接侵权人足额赔偿,即使认定阿里云公司侵权成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云计算技术等事实认定问题和围绕《侵权责任法》36条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牵涉权利人权利边界和云计算行业的法定义务界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二审审理持续近一年。其间,二审法院组织进行了三次庭前谈话,代理律师代表阿里云公司先后向法院提交了《补充上诉意见》《涉案软件对比说明》《关于投诉通道及“通知”处理情况的说明》《就乐动公司补充说明材料的反馈意见》《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就一审审理范围的补充意见》《事实调查及辩论要点提纲》等7份数万字意见和说明材料。


4月18日的公开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庭前谈话情况,总结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软件是否包括涉案游戏的服务器端部分?
2、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软件的手机端下载来源?
3、上诉人被诉服务的性质?被诉行为能否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侵权责任法》?
4、被上诉人的两次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5、上诉人接到通知后是否应当采取关闭服务器、通知服务对象或询问通知人的措施?
6、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发表意见,围绕以上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附:阿里云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发表的《事实调查及辩论要点提纲》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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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庭后,承办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互动问答,双方律师也接受了相关媒体采访。
 
附:《事实调查及辩论要点提纲》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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