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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法律合规探究

发布时间:2024-02-26信息来源:嘉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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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数据资产对于国家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于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企业,数据资产愈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依法合规充分运用好数据资产,助推数据资产入表,从而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最大化可以说是一个新领域,是助推企业发展的新引擎。



一、什么是数据资产?

1、数据资产的概念

何为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可以说数据的范围很广泛,信息的记录即为数据。关于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根据《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管理要求》(GB/T40685-2021),该标准将数据资产其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2023年10月,中评协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明确了,“数据资源是指经过加工后,在现时或者未来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且第二条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可以看出,数据一般指最初始、最广泛的基础原始数据,一切对信息的记录均纳入其内涵范围之中,而由数据转为数据资源,需要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清洗,赋予数据价值,方可称为数据资源。对于数据资产,首先应当是数据资源,其次应符合企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可以货币计量、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数据资产的特性

基于数据本身的特殊性,数据资产也不同于其它资产要素。《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对数据资产特征予以归纳,具体分析来看,数据资产主要特征如下:

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数据资产本身无实物形态,同知识产权类似,虽然需要依托实物载体,但决定数据资产价值的是数据本身。

数据资产具有可复制性,数据资产非实体性特征使得数据资产本身不会因为使用而磨损、消耗。在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理论上数据资产可以被广泛复制、传播,能同时为多个主体提供数据资产应用服务。

数据资产具有可加工性,数据资产不是一成不变的,数据资产主体可以通过更新、分析、挖掘等处理方式,改变其状态及形态,可以通过增加、删减、组合、系统分析等定制个性化数据资产服务产品,应用到不同场景。

数据资产价值易变性,虽然数据资产本身可以被重复复制,但数据资产价值也会因数据资产质量、数据产品应用场景、数据产品用户数量、数据产品使用频率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同样的数据资产应用用户流量高、需求使用大的场景中,其带来的收益也会变多,数据资产价值升高,反之,则数据价值降低。再者,数据资产与场景应用相互依附,数据资产的价值因场景不同而不同,不同行业的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经营场景和管理模式不同,数据资产价值也不同。

二、数据资产相关政策规定加快构建

近年来,我国数据资产相关政策规定加速出台,从制度层面支持数据资产探索发展,构建数据资产发展基础。

2020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构成五个生产要素,并对提升数据资源价值提出发展方向。

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其中指出“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明确要求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为后续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2023年10月1日中评协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正式施行,明确资源与数据资产的概念,并基于数据资产的特征对数据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了规定。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国数政策〔2023〕11号)提出数据要素与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各行业领域的融合应用与发展。同一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更加具体地提出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推进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制度建设。

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使数据资产入表成为现实,有助于推动释放我国经济新动能,为企业价值的发现提供一个新思路,有助于改善相关公司财务报表和全面提升企业估值。

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合规认定

数据资源权属一直是难以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未对数据权属给出明确规定。《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者产权结构性分置,可以说为数据权属认定提供了方向,但三者权属如何理解、边界如何划分尚不清晰,有研究指出,“数据确权对数据资产的厘清、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至关重要”,“数据合规将成为数据资产‘入表’需要破解的难题”,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基础是合法拥有与控制数据资源,因此数据资源的法律合规认定是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前提。

1、数据来源合规

企业获取数据来源主要包括自身生产运营产生、获取授权取得、从第三方购买取得等方式。企业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数据资源,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均需要梳理获取数据方式、方法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常因第三方包括上游数据提供方、中游的数据代理商、下游的数据接受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牵连。以A公司通过向B公司采购数据为例,一方面在采购时应当审查数据提供方B公司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对双方数据协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等,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2、数据内容合规

企业存储控制的数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涉及不得存储的国家秘密,不允许违法采集、存储;对于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如技术信息、客户名单、联系信息等不得窃取、违法获取。

3、数据处理合规

数据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各种措施、环节。企业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严格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授权处理方式。

4、数据管理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数据合规相关管理制度,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根据数据重要程度、影响力、不同来源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类型的数据采取不同的授权审核审批、监督机制。

5、数据经营合规

根据数据安全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需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行政许可。此外,对于数据的经营、处理方式应获得数据提供方充分授权,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保障数据经营业务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组织体系、业务内容分析和评估数据风险的来源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基础信息数据领域、能源安全数据领域、数据跨境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等有针对性进行安全合规管理,建立全周期合规监督体系。

四、小结

数字化转型的时代,数据价值不断凸显,国家数据资产相关基础制度正在逐步构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对于企业从原始数据获得到数据资产的应用整个周期影响重大,不仅使企业数据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释放,提升企业整体评估价值,还能够激活数据资产的交易流通等。数据资产法律合规认定作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之前的重要环节,对数据来源、内容、处理、管理、经营等进行合规认定,助推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真正落地实施,对企业、社会创造数字经济价值企业价值、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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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伟娟律师擅长公司商事、投资并购、破产、合规等领域,长期为多家央企国企提供提供常年、诉讼及投融资等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在破产重整领域,担任二十余个项目的主办律师。在合规领域,在十余个全面合规和专项合规项目中担任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合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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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雅静律师精通诉讼仲裁、破产清算和重整、合规等法律业务领域。逯雅静律师曾为多家央企国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代理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大量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执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同时,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及清算组的主办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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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诉讼仲裁、公司商事、破产、合规、知识产权等领域,长期为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等提供提供常年、诉讼、企业合规、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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